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268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3,
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