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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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弘昌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所宣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欄之案號應更正為「100年度上訴字第348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欄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487號」顯係「100年度上訴字第348號」之誤寫,爰將原裁定正本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欄之案號更正為「
100年度上訴字第348號」,並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侯廷昌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