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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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商訴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原告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顏崇諭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加人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顏義人 (董事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
104年11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林靜雯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