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20號上訴人 邱德宗 訴訟代理人 王文雄 律師被上訴人 郭張開郭水生 之繼承人
郭源保 即郭水生之繼承人 黃郭月英 即郭水生之繼承人 郭妍秀 即郭水生之繼承人 郭明安 即郭水生之繼承人 郭明福 即郭水生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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