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張氏 金杏
胡守金 胡饒英梅 被告 簡民修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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