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展讀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游展讀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展讀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表示同意給予被告游展讀緩刑之宣告,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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