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 金光煥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陳永喜 律師被告 黃五輝
陳永全 藍美 陳宏光 陳宏寬 陳錦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人將附表所示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是以土地永久之占用回復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787,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
二、被告黃五輝、陳永全、藍美、陳宏光、陳宏寬、陳錦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附表:
┌─┬───┬───────┬────┬──────┬───────┬───────┐│編│占用人│地號(苗栗縣│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號│○○○鄉○○段)││(元/㎡)│(新臺幣)│備註(㎡)│││││(㎡)││元以下四捨五入││├─┼───┼───────┼────┼──────┼───────┼───────┤│1│黃五輝│73-5│314│2,200│690,800元│原告雖主張占用││││││││面積870,然土││││││││地登記面積僅││││││││314,原告管理││││││││、使用土地之最││││││││大面積即314,││││││││故以此為計算基││││││││礎│├─┼───┼───────┼────┼──────┼───────┼───────┤│2│陳永全│74│148.95│390│58,091元││││││││││├─┼───┼───────┼────┼──────┼───────┼───────┤│3│藍美│74│1,936.35│390│755,177元││││││││││├─┼───┼───────┼────┼──────┼───────┼───────┤│4│陳宏光│447│552│390│215,280元││││陳宏寬││││││││││││││├─┼───┼───────┼────┼──────┼───────┼───────┤│5│陳錦洋│453│175│390元│68,250元│原告雖主張占用││││││││面積357.48,然││││││││土地登記面積僅││││││││175,原告管理││││││││、使用土地之最││││││││大面積即175,││││││││故以此為計算基││││││││礎│├─┼───┴───────┴────┴──────┼───────┼───────┤│合│││││計││1,787,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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