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521號聲請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瑋實業有限公司簡碧惠陳昱婷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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