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3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譯文繕本一份。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家事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靜芳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3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譯文繕本一份。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家事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靜芳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