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上列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83、66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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