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吳瓊城

相對人旭鋐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鋒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此觀諸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而依動產交易法第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動產擔保交易,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4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116年11月30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113年2月29日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2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約定計算,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因經營不善,自113年10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245,96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列印、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對相對人以114年1月6日橋院甯非欣113年度司拍字第221號通知函,通知相對人得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4年1月19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牌

出廠年月日

(民國)

單位

數量

1

脫水機

工業脫水機大型離心式甩乾機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1

2

輪輾機

LM-1800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1

3

壓球機

GYA-520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1

4

堆高機

LEO-20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1

5

集塵設備

QY-4500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1

6

天車

2.8噸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1

7

廠務設備

電控設備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1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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