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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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50號

原告啟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皇欽

被告 羅文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32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被告上訴由本院撤銷原判決,改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上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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