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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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煜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煜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煜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煜琮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1321號判決書、本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346號判決書、99年度審易字第657號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