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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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霖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100年度聲減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霖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瑞霖於民國96年4月5日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912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開罪名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減刑結果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被告固於99年8月25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惟其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始經通緝並緝獲,核與該減刑條例第5條限制減刑之要件不符,自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仍應予減刑,附此敘明。
二、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