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4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有關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3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告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陳光富 訴訟代理人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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