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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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375號
原   告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6樓之
法定代理人 甲○○
            6樓之
訴訟代理人 乙○○
            6樓之
被   告 丙○○
            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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