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85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過戶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9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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