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85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過戶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9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