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小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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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朴小字第1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一)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萬壹仟叁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
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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