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08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志斌 債務人 許毓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其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者不計收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伍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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