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7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4月28日,以95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83號及移送併辦:同署95年度毒偵字第321號及32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同年5月1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可資參照,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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