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3年5月初起至84年2月19日止,犯肅清煙毒條例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270號(偵查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848號、第177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