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噪音管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206號原告 姚榮竣 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程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噪音管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對原告送達,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按(本院卷第33、39頁)。原告迄未依限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存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法官林常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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