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吉隆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085、1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吉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部分,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自應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德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林季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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