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重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 梁博鈞 (即 梁克瀚 之承受訴訟人)
梁昆杜 梁萬益
梁世煌 梁斁蓋 梁木川 梁庭嘉 (即 梁寶銘 之承受訴訟人)
梁哲維 (即 梁世顯 之承受訴訟人)
梁哲誠 (即梁世顯之承受訴訟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潔妮 再審被告祭祀公業 梅鏡堂 法定代理人 梁漢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下同)151萬3493元(梁世顯部分由梁哲維、梁哲誠2人承受訴訟合計為151萬3493元),應徵裁判費每人2萬4072元(梁哲維、梁哲誠合計2萬407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