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31號原告 郭美秀 被告 羅俊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另行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7月8日確定在案,有該案訴訟救助事件卷宗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