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峯豪 、 謝嵩嶽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玖佰零柒萬貳仟肆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玖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肆佰零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