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8號聲明人 劉明憲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第三審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450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明人劉明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書狀名稱記載為「刑事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林立華法官彭幸鳴法官黃斯偉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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