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林世華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被告 翁登財
蘇泓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