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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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68號原告新鎔園餐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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