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85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執全字第1167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存擔保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扶保證字第9400049號保證書」正本准予返還。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法院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