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