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845號聲請人 趙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亞迪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王銘健 所簽發票號TS676806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亞迪財務顧問有限公司、王銘健所簽發票號TS676806之本票,其幣別欄處經塗改,惟本票上之金額幣別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本票即屬無效。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