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882號
原 告 吳建新
被 告 馮謝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1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簡
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藍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882號
原 告 吳建新
被 告 馮謝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1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簡
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