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73號
原 告 何月萍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被 告 許潔一
訴訟代理人 許守道
許潘靜慧
武燕琳 律師
複代理人 郭蒂 律師
被 告 曲仁潔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複代理人 郭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219號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二人侵
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應連帶給付新臺
幣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二人則抗辯原告與被告許潔一
間是否存在配偶關係,尚有爭議,此部分現由臺灣高等法院
以104年度家上字第219號家事事件審理中。本院認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219號訴訟之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件有停止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