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他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他字第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陳勳蓉
相 對 人  陳玲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一○八年度
羅簡字第五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玲連之債權人,業經
取得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49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在
案。茲查相對人陳玲連前因遺產分割協議與其他債權人(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訴訟(歷審
案號:108年度羅簡字第5號,下稱本案)。為確保債權,聲
請閱覽本案卷宗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陳玲連因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經聲請人訴
請清償債務,本院於104年3月6日核發104年度司促字第949
號支付命令,並於同年4月7日確定,業經聲請人提出支付命
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證;又相對人陳玲連與訴外人台新銀行
前亦因信用卡及易貸金債務未予清償,經台新銀行對相對人
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訴(即本案),本院於108年5月31
日以108年度羅簡字第5號判決台新銀行勝訴在案等情,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全卷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是以,
相對人先前如何協議分割遺產及相關繼承情形,關涉聲請人
之債權,足認聲請人於本案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再者,上
開事件卷內文書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從
而,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8年度羅簡字第5號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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