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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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106號債權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游麗玲 債務人 黃俊欽
黃俊維
一、㈠債務人黃俊欽、黃俊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
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
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債務人 黃雅玲 已於民國101年5月11日逕為遷出國外登記之註記,債務人 黃雅瑜 已於民國106年9月30日逕為遷出國外登記之註記,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債務人之送達顯屬應依國外公示送達為之者,依前揭法條規定,對債務人黃雅玲、黃雅瑜請求部分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