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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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2號上訴人卓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卞模良 被上訴人臺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哲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