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8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趙景武 相對人 吳邱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吳石勇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6年2月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1月31日至136年1月3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石勇。嗣全部抵押物於100年1月24日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債務人吳石勇於96年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1年2月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61,94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雖本件債務人吳石勇已於99年10月20日死亡,系爭抵押物因分割繼承並於100年1月24日辦畢繼承登記移轉予相對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415│建│2569.37│10000分之6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64│臺中市大肚區仁│主要用途:住家用│五層:82.91│陽台:5.02│全部││││德段第415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合計:82.91│││││├───────┤凝土造│││││││臺中市大肚區自│層數:12層│││││││由路218號五樓│層次:五層││││├─┴──┴───────┴────────┴──────┴─────┴────┤│共同使用部分:⑴仁德段364建號、2115.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主要用途:避難室、停車空間)││⑵仁德段365建號、950.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9││(主要用途:梯間、機械室、水箱)││⑶仁德段367建號、14.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主要用途:守衛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