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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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 莊雯婷 被告 葉子聖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事實、理由及訴之聲明,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葉子聖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案被告葉子聖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即108年度金訴字第7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判決追加起訴不受理,而原告於108年2月12日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108年2月12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108年2月18日以新北檢兆明107偵35493字第1080014439號函轉本院繫屬),有上開判決、函文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查。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周靖容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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