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8號聲請人耕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耕弘 上列聲請人因與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蘇芹英法官陳玉完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