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45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涂雲傑
趙蔚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須改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
二時十七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