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秩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被移送人   杜康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9月25日新北警林刑字第10860492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杜康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吸食強力膠所使用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16日0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公車站牌旁。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蒐證照片等件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吸食強力膠所使用之塑膠袋1個可憑。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吸食強力膠所使用之塑膠袋1個,係被移
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
,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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