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704號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菊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代位債務人 陳建同 請求分割遺產,應按被繼承人 陳葉玉蘭 全部遺產之現值,依被代位人陳建同之應繼分比例計算,查被繼承陳葉玉蘭全部遺產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193,61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97,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所提出起訴補正狀,真意是否為將被代位人陳建同列為受告知人,如是,請具狀陳明之。
三、觀諸所提出被代位人陳建同之戶籍謄本,其有遷址之情形,原告應自行核對並於書狀更正之。
四、被代位人陳建同之應繼財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原告即可強制執行,原告聲明請求變價分割之法律依據為何,或更正訴之聲明。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補正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