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玖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2868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3月12日確定,至99年3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得之盜版遊戲光碟9片(詳97年度保管字第559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2868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98年3月12日確定,至99年3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9片(詳該署97年度保管字第559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供犯罪所用,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此部分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之,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