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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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聲請人積欠伊債務,聲請本院假扣押執行事件,然相對人並未就主張之本案請求向法院提起訴訟,為此,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債權人起訴云云。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66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此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411號保全程序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相對人起訴,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難准許。爰依職權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國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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