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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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8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853元,應繳裁
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蘇鳴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莊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