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48,504元,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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