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債權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代理人 李泉廣 上列債權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潘憶玄潘金蘭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影本所示,其債務人 謝嘉惠 係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非經向主債務人潘憶玄(即潘金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債權人不得對謝嘉惠請求。故請具狀就本金新臺幣6,200,000元該筆請求,釋明或更正為「如對債務人潘憶玄(即潘金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嘉惠給付之」。
二、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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