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因與債務人 金元元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供債務人 金玉芳 之身分證字號,或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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