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楊天南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被告 陳語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金訴字第三十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楊天南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號,被告陳語香詐欺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洪舒萍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賴心瑜